可使用城市:北京、上海、苏州、南昌、深圳、东莞、佛山、武汉、南宁、柳州、长沙、天津、济南、东营、合肥、蚌埠、杭州、广州、南京、包头、呼市、巴彦淖尔、郑州、新乡、焦作、福州、厦门、泉州、石狮、宁波、沈阳、鞍山、兰州、天水、西宁、银川、西安、成都、乌鲁木齐
持本券的顾客可在2010年3月15日至4月14日期间,在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指定餐厅消费时使用,本券不得兑现、不找赎。
本券可赠送羔羊肉菜品一份。
本券仅限堂食消费锅底时使用,不适用于外送、外带、外卖打包时使用。
持本券消费不再享受其它优惠活动。
请在就餐前出示,结账时使用本券,每张每桌仅限使用一次。
在中国法律允许范围内,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保留对本券使用的最终解释权。